甲市政公司将道路维修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在道路上进行挖掘活动,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行人丙夜间跌入坑中受伤。根据《民法典》,关于行人丙损害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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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B、甲市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C、甲市政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D、甲市政公司与乙公同承担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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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