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接到报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朱某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建议暂不上报,李某同意。因延误救援,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携失6000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李某、朱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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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李某、朱某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 B、李某、朱某无事故报告义务,不构成犯罪
  • C、李某、朱某沙嫌构成滥用用职权罪
  • D、朱某涉嫌构成瞒报事故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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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