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徐某经常上课迟到、早退,给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学校可依法给与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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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民事制裁
  • B、行政处罚
  • C、行政处分
  • D、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指出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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