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甲企业从乙企业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付款,经与乙企业协商达成协议,甲企业用自产的一批钢材抵顶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将该批钢材用于修建职工食堂,则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的税务处理中,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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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甲企业从乙企业购入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B、乙企业从甲企业取得钢材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C、甲企业用于抵债的钢材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 D、甲、乙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并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甲企业购入原材料用于生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将自产钢材用于抵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乙企业销售原材料应计算销项税额,取得抵债的钢材用于修建职工食堂,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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