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投标行为中,属于弄需作假骗取中标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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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B、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C、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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