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的下列工作安排,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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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安排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李某从事资料整理工作
  • B、安排怀孕6个月的女工钱某从事夜班工作
  • C、安排怀孕期间女工赵某从事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D、批准女工王某只能休产假120天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知识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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