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的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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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经检验未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B、属于国家不鼓励使用的
  • C、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D、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的
  • E、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知识点: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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