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项目法人应自( )内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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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B、工程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C、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D、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注意: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上文中“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 “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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