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到项目中期,建设单位单方面终止合作,承建单位于2010年7月1日发出索赔通知书,承建单位最迟应在 (  ) 之前向监理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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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010年7月31日
  • B、2010年8月1日
  • C、2010年7月29日
  • D、2010年7月16日
"项目发生索赔事件后,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在整个索赔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索赔的有理性、索赔依据的有效性、索赔计算的正确性。(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报告的内容主要有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索赔报告编写的一般要求如下。① 索赔事件应该真实。② 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③ 充分论证事件给索赔方造成的实际损失。④ 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⑤ 文字要精练,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3)监理工程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监理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持续索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6)仲裁与诉讼。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索赔方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由此可知C是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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