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因甲方不能提供实施环境,严重影响了项目的进度,为此项目组按下列流程提出索赔。图中各方指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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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①招标单位  ②承建单位  ③建设单位
  • B、①政府部门  ②建设单位  ③承建单位
  • C、①建设单位  ②承建单位  ③监理单位
  • D、①承建单位  ②建设单位  ③监理单位
项目发生索赔事件后,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达成索赔认可共识,索赔认可遵循的一般流程如下图所示。1)提出索赔要求。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索赔方应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2)报送索赔资料。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索赔方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详细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报告的内容主要有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索赔报告编写的一般要求如下:索赔事件应该真实。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充分论证事件给索赔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3)监理工程师答复。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得到认可。4)索赔认可。如果索赔方或发包人均接受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即索赔获得认可。5)关于持续索赔。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即此报告主要出现在持续索赔的场合),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若调解不成,可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则可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仍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就是说,在上述第(3)步之后,索赔方或发包人不能接受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意见,即产生了索赔分歧,此时通常可考虑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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