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下关于联合体供应商的叙述, ( ) 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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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具备相关的条件
  • B、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 C、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 D、参加联合体的次要供应商不需要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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