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软件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就其财务软件产品分别申请"用友"和"用有"商标注册。两财务软件相似,甲第一次使用时间为2009年7月,乙第一次使用时间为2009年5月。此情形下, ( ) 能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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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用友
  • B、"用友"与"用有"都
  • C、"用有"
  • D、由甲、乙抽签结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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