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化学老师宋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手上并燃烧,致使韩某手部皮肤被灼伤。在这起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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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学校和宋某
  • B、宋某和宋某的监护人
  • C、学校和李某的监护人
  • D、李某的监护人和韩某的监护人
题干中化学宋老师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学生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碰倒了酒精灯,导致重伤。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指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学校和李某的监护人。故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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