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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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等水利项目
  • B、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C、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D、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E、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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