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人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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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分包给他人的,可以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 B、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C、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赔偿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损失
  • D、中标人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取消其5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以上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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